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翊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48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乙包(淨重
0.31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可憑,茲聲請將上開安非他命乙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