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97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97年度執字第1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著作權法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