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盈慧
訴訟代理人 李家秀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係
認法院有命中止其訴訟程序與否之裁量權,訴訟中有犯罪嫌
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斟酌情形,如認為以不中止訴訟程序
為適當,自得不命中止。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云者,係
指刑事法院以被告有犯罪之嫌疑者而言,非謂當事人料想其
有犯罪嫌疑而未經提起刑事訴訟者,即可中止民事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號及20年聲字第582號判例足
資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偽造文書詐騙詐得執行
扣薪命令之行為,業經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10月
25日以95年度執字第16896號裁定撤銷在案,而相對人此等
連續以偽造文書詐騙扣薪執行命令及支付命令等行為,亦經
聲請人於99年10月具狀提出刑事詐欺偽造文書刑責,經本院
地檢署以99年度他字第4695號受理在案,為此聲請在該刑事
案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經查本件聲請人係
就相對人對訴外人 李正松 之薪資債權取得扣押命令、移轉命
令及後續對其取得支付命令之舉而向本院地檢署提出刑事詐
欺及偽造文書之告訴,並經本院地檢署以99年度他字第4695
號受理在案,衡以原告所提上開刑事告訴仍於偵查階段,尚
未經本院地檢署起訴,難謂被告於刑事法院已有何犯罪嫌疑
可言,況不論該部分刑事案件之實質判定結果為何,顯與相
對人對聲請人程序上取得本件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合法與否
無涉,則無礙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裁判,是原告聲請停
止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為不宜,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