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曾姵綸
被 告 郭麗香 即 郭姵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12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浩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週年利率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浩容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