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2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李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前即民國97年4月25日迄今均係臺北
市○○區○○○路○段○○○巷○○弄○○號3樓,有本院職權調閱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另本件車禍事故地點即侵權
行為地亦係位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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