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89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淳茵
被 告 吳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貸款契約書並未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