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被上訴人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扣除其在途
之期間4日,至100年3月2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所提出之
民事聲請狀,遲至100年3月31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文章
可稽,經確認上訴人提出該聲請狀係表明上訴之意,惟上訴
人既逾期始行提起上訴,依據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自
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