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煒志 (兼 蔡南安 之繼承人)

蔡煒民 (即蔡南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南安遺產範圍內與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5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南安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訴之聲明:(一)、債務人蔡煒民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南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債權人(以下同)174,5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二)、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等於繼承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一)、緣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就讀中原大學時,邀同(案外人)蔡南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40萬7,048元整。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分96期,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蔡煒志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7萬4,50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蔡南安於民國112年09月01日死亡,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一一四八及一一五三條之規定,債務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應於其被繼承人蔡南安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74502元

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174502元

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74502元

蔡煒民(即蔡南安之繼承人)、蔡煒志(兼蔡南安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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