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4號

                  114年度監宣字第235號

聲請人汪00

受監護宣告

之人汪黃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均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房屋及土地是受監護宣告人與弟妹公同共有,為共同繼承兄弟遺產所得,必須處分才能分配,受監護宣告人現於台中市仁愛綜合長照園區安養,每月費用4萬餘元,加上日用醫療,每月花費約5萬元,受監護宣告人沒有存款,只有少許政府福利補助收入,須處分財產以安養天年,被繼承人黃00遺產繼承事項已辦理完畢,登記所有權人已經過戶,爰依法請求許可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人汪黃00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黃00之遺產,代理汪黃00依分割協議書草案所示之方法,與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為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民法第1113條第1項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臺中市仁愛綜合長照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黃00遺產分割協議(草案)等件為證。而聲請人前經本院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且已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汪00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經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號監護宣告事件及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00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分割,屬不動產之處分行為,依法應經法院許可,且處分之方法須合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二)惟查,被繼承人黃00於114年3月15日死亡,因其無配偶,亦無子女,而其父母黃00、黃00均已死亡,是黃00之繼承人應為其尚生存之兄弟姊妹,而依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被繼承人黃00死亡時,應由現生存之兄弟姊妹黃0、黃00、黃00、黃00、黃00及受監護宣告人汪黃00繼承,然聲請人於繼承系統表並未記載黃0及黃00(均為黃00之養女),而黃0及黃00亦未拋棄繼承,此有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公同共有人亦均未記載黃0及黃00。再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分割協議草案中,繼承人黃00、黃00、黃00均未簽名,且繼承人之記載亦無黃0及黃00,另協議(草案)以存款償還以房養老貸款、房屋二戶併同坐落地分別以市價在市場出售、房屋出售價金與存款,扣除喪葬遺產稅與售屋費用後,所得餘款由四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各得四分之一之分割方法,除所載分割方法不明確外,亦未有繼承人黃0及黃00之分配事宜,是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草案)所載分割方法,本院無法認定是否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汪黃00之利益。

(三)綜上所述,本件黃00之繼承人,依卷附之戶籍資料,顯然與聲請人所載之繼承系統表不符,請聲請人於釐清本件之繼承人為多少人,並與所有繼承人簽訂明確可行,且不損害受監護宣告人汪黃00依其應繼分所得之利益之分割協議後,再向本院聲請許可。則聲請人請求許可依卷附遺產分割協議草案之繼承分割方法,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汪黃00辦理遺產繼承分割處分事宜,尚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被繼承人黃00所遺財產

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之711)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0分之1)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20分之1)

4

房屋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8樓之1

(權利範圍:全部)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樓

(權利範圍:全部)

6

存款

臺灣銀行大安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30萬元

7

存款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8萬7786元

8

存款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9萬9666元

9

存款

臺灣銀行大安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15萬6532元

1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49萬8323元

1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8982元

12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20萬元

13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3萬1340元

1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汀州郵局

遺產價額新臺幣60萬9665元

15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遺產價額新臺幣153元

16

投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部以房養老結合高齡信託活存Z0000000

000000股(遺產價額新臺幣29萬4070元)

17

儲值卡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遺產價額新臺幣2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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