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晉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173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應計收之違約金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