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9號
原告甲○○
乙○○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55,53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二、請儘速補正並將補正結果陳報到院,待補正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附表:
一、請求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2,042,821元+請求按月給付原告 黃迪昂 將來子女扶養費30,000元,標的價額核定為2,580,000元(30,000×86月)+請求按月給付原告乙○○將來子女扶養費25,000元,標的價額核定為2,975,000元(25,000×119月):3,000元。
二、請求返還代墊房貸843,951元:11,250元。
三、請求給付按月給付房貸還款28,262元,標的價額核定為3,391,440元(28,262×12月×10年):41,280元。
四、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