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7號

聲請人A3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A04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A01、A02(下合稱未成年子女),嗣聲請人與A04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與A04共同任之,因A04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死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故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温」。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是宣告變更子女姓氏與否,應以子女之利益為依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未成年子女及A04之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可按,堪以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主要係以未成年子女之父A04死亡為理由,此雖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可循,然變更從母姓是否合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仍應由本院綜合其他事證判斷之。而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聲請人所得之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㈠綜合評估:⒈對變更子女姓氏之看法與態度:聲請人主張生父已逝世,而生父家人不斷以兩未成年人名義提出要求,打擾彼此平靜的生活,另聲請人雙親有意將家族資產留予兩未成年人繼承,便希冀能變更兩未成年人之姓氏讓兩未成年人可名正言順繼承之,故聲請人認為兩未成年人實無延續、傳承父系家族身份連結之必要性,期待能替兩未成年人變更姓氏從母姓。⒉對變更子女姓氏正確認知之評估:聲請人不滿生父家人之作為,故而希冀能透過變更姓氏之方式以切割兩未成年人與生父方象徵性之連結,將不願讓生父家人再與兩未成年人有所聯繋及維繋感情,評估聲請人對於變更子女姓氏並未具正確之認知。⒊善意父母內涵之評估:聲請人無法接受生父家人之作為,故聲請人將接回兩未成年人親自照顧,未來將終止兩未成年人再與生父家人有所接觸及聯繫等,評估聲請人並未具備善意父母之內涵。⒋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兩未成年人目前尚由生父家人主要照護,然聲請人與生父家人互動狀況不佳,聲請人未能接回兩未成年人並協助社工與之進行訪視,故難能進一步瞭解兩未成年人對於變更姓氏之意願。㈡變更姓氏之建議及理由:綜上所述,兩未成年人生父雖已逝世,但兩未成年人尚由生父家人在負擔主要照護責任,現階段兩未成年人與生父家人仍具情感上緊密之連結,姓氏對兩未成年人自我認同、家庭角色定位等均具深遠影響,但聲請人係將姓氏作為切割兩未成年人與生父方之利器,欲終止生父方與兩未成年人間之連結,其動機實未具正確認知及友善父母之內涵,故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本案應不予以變更姓氏。」等語,有訪視報告附卷可稽。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認未成年子女目前仍由生父A04之家人主責照顧,與父系家族仍有緊密情感連結,聲請人希冀透過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以斷絕未成年子女與父系家族之聯繋,實難認合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從母姓,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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