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