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訊問後,認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各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被告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將於98年3月25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8年
3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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