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並繳納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2月25日處分羈押在案。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被告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審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其取具並繳納新臺幣1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