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許佩如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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