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22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並詳細記載其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所用之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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