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尚虹家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