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陳秉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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