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前三日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因認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施用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死亡,此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中分六刑字第0九三00二0一七六號函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