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