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3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文漢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張珮 關係人 温鳳媧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王文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收養張珮(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王文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在其配偶即被收養人之生母温鳳媧同意下,與被收養人張珮(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未婚,生父 張寓寰 已歿)訂立書面收養契約,願意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並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為證,為此請求法院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1079Ⅰ)。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1079Ⅱ)」、「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1079-2)」、「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1076前)」,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王文漢與被收養人張珮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生母温鳳媧再婚之配偶),而被收養人張珮未婚業已成年,其生父已歿,且已徵得生母温鳳媧同意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子女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證,並經收養人王文漢、被收養人張珮及被收養人生母(即收養人配偶)温鳳媧到場陳述在卷(參見本院民國100年12月1日訊問筆錄),可認本件收養並無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有何不利之情事,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定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本件收養,應依法予以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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