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 阮文俊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000000000000(阮文俊)因偽造印文、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NGUYENVA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印文│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7.8.10│97.8.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444號│97年度偵字第8590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46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89、││││││1790號│││實├──────┼──────────┼───────────┼───────────┤│審│判決日期│98.3.5│98.10.20││├─┼──────┼──────────┼───────────┼───────────┤│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46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89、││││││1790號│││決├──────┼──────────┼───────────┼───────────┤││判決│98.5.28│98.11.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是│是│││罰之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他字││││第3636(本件羈押折抵│第1811號││││ 無庸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