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48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暐皓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所示之之裁決(原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ZFQ023946、60-ZCQ028619、60-ZIQ029180、60-ZFP053769、60-ZBQ032815、60-ZCQ028616、60-ZCQ028568、60-ZCQ02856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陳暐皓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暐皓(下稱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先後行經附表所示之收費站,因卡片餘額不足,致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均經通知於99年6月10日前補繳,但受處分人未依期限補繳,經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逕行舉發。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期限到案,本所遂於99年10月19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ZFQ023946、60-ZCQ028619、60-ZIQ029180、60-ZFP053769、60-ZBQ032815、60-ZCQ028616、60-ZCQ028568、60-ZCQ028569號裁決書,各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逾期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有申裝E通機,但卻未收到催繳通知單,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依本辦法第15條規定,用路人不依規定繳費者,營運單位,依本局(指高速公路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於通知單所列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程序,逾期未繳納則移送相關警察單位依法處理,96年6月4日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第1點、第13點第1項、第17點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說明,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通過電子收費車道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時,高速公路局應踐行「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之程序,亦即明文規定除應將該駕駛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外,並應於查明車籍資料後,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駕駛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方依法舉發。
四、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文書之送達,苟非已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尚難認已符送達之規定。故如受處罰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之送達,即不能認受處罰人已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而逕行裁決。又戶籍法僅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為認定住所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關於汽車行駛於應繳納通行費之國道高速公路未依規定繳費時,既應由遠通電收公司依高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寄發補繳通知單通知用路人補繳,則「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以下簡稱補繳通知單)之書面通知,亦應依上開規定送達。
五、經查:㈠受處分人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先後行經附表所示之收費站,因卡片餘額不足,致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8紙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事件裁決書8份在卷可憑,足認受處分人於附表所示時地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無訛。
㈡又受處分人因上開違規事實,經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製發
填製補繳通知單,均以郵務方式於99年5月21日送達於受處分人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十樓」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而交由受雇人廣三北城5期住戶管理委員會管理員 張清枝 收受等情,固有受處分人全戶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8紙及交通○○○區○道○○○路后里收費站99年11月16日高后稽字第0990002083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然查,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雖設在臺中市○區○○里○○○街○○○號十樓之1,惟戶籍地址非為認定住所唯一標準,已如前述,且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遠通公司本應於查明車籍資料後,通知駕駛人限期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而本院依職權以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之車籍資料可知,受處分人登載於監理機關之車籍地址為「臺中市○區○○○街○○巷○號」。是遠通公司既得查明前揭戶籍,自應同時向高公局或依授權逕向監理機關查明上開車籍地址後,一併寄送補繳通知單,始符前開辦法授權訂定作業處理流程(即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是本件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均未併向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址為送達,其送達程序於法尚有未合,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從而,上開補繳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自無從於補繳期限前補繳通行費,則其是否有「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在另行合法送達補繳通知單或是受處分人補繳通行費之前仍屬不確定狀態,舉發單位尚無從為舉發。
六、綜上所述,本件補繳通知單尚未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故原舉發機關以受處分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掣單舉發,顯有未合,則原處分機關未察而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罰受處分人罰鍰4,500元即有未洽,受處分人之異議尚非無據,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均撤銷,並均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附表:
┌─┬─────┬────┬─────┬─────┬────┬──────────────┬───┬────┐│編│裁決書編號│舉發機關│原舉發通知│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舉發違│罰鍰(新││號│(中監違字││單編號(公││││反道路│臺幣│││第裁)││警局交字)││││交通管││├─┼─────┼────┼─────┼─────┼────┼──────────────┼───┼────┤│1│60-│內政部警│ZFQ023946│99年6月11│龍潭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FQ023946│政署國道││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10車道)│2月20日18時58分過違規地點,││││││局第六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察隊龍潭││││10日止未補繳)││││││分隊│││││││├─┼─────┼────┼─────┼─────┼────┼──────────────┼───┼────┤│2│60-│內政部警│ZCQ028619│99年6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CQ028619│政署國道││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8車道)│2月20日20時0分過違規地點,││││││局第三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察隊泰安││││月10日止未補繳)││││││分隊│││││││├─┼─────┼────┼─────┼─────┼────┼──────────────┼───┼────┤│3│60-│內政部警│ZIQ029180│99年6月11│頭城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IQ029180│政署國道││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2車道)│2月20日13時41分過違規地點,││││││局第九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察隊頭城││││10日止未補繳)││││││分隊│││││││├─┼─────┼────┼─────┼─────┼────┼──────────────┼───┼────┤│4│60-│內政部警│ZEP053769│99年6月11│樹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FP053769│政署國道││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第1項│││││公路警察│││12車道)│年2月20日14時28分過違規地點││││││局第六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察隊樹林││││月10日止未補繳)││││││分隊│││││││├─┼─────┼────┼─────┼─────┼────┼──────────────┼───┼────┤│5│60-│內政部警│ZBQ032815│99年6月11│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BQ032815│政署國道││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8車道)│2月20日19時23分過違規地點,││││││局第二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察隊造橋││││10日止未補繳)││││││分隊│││││││├─┼─────┼────┼─────┼─────┼────┼──────────────┼───┼────┤│6│60-│內政部警│ZCQ028616│99年6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CQ028616│政署國道││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7車道)│2月19日23時36分過違規地點,││││││局第三警││││經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察隊泰安││││10日止未補繳)││││││分隊│││││││├─┼─────┼────┼─────┼─────┼────┼──────────────┼───┼────┤│7│60-│內政部警│ZCQ028568│99年6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CQ028568│政署國道││日│站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7車道)│2月12日1時51分過違規地點,經││││││局第三警││││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10││││││察隊泰安││││日止未補繳)││││││分隊│││││││├─┼─────┼────┼─────┼─────┼────┼──────────────┼───┼────┤│8│60-│內政部警│ZCQ028569│99年6月11│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第27條│4,500元│││ZCQ028569│政署國道││日│站南(第│定繳費(卡片餘額不足)(99年│第1項│││││公路警察│││8車道)│2月12日2時0分過違規地點,經││││││局第三警││││通知補繳,繳費期限99年6月10││││││察隊泰安││││日止未補繳)││││││分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