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瑛彗選任辯護人蔡瑞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智易字第二十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林瑛彗緩刑貳年。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瑛彗明知「BENZ」、「AMG」、「BMW」、「MINI」、「LEXUS」、「TOYOTA」、「CAMRY」、「MA
ZDA」、「MAZDA3」、「MAZDASPEED」、「HONDA」、「ACC
ORD」、「CRV」、「PORSCHE」等文字圖樣,分別係德商 戴姆勒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戴姆勒公司)、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拜耳公司)、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自達公司)、日商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田公司)、德商堡司奇公司(下稱堡司奇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汽車用金屬製商標與汽車零組件等商品,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限內,復明知其向大陸淘寶網拍賣網站不詳賣家及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一樓之歐德汽車精品配件(公司或行號及正確名稱均不明)、所陸續販入使用上開商標之汽車金屬商標與汽車零組件一批,均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詎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八年二、三月起,在位於臺中市○○區○○○路○○○號十三樓之二號處所,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臺,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法國eBay拍賣網站,以「power-carmaker」名義,在該網站網頁上刊登價格販售上開汽車用金屬製商標與汽車零組件之圖片與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戴姆樂公司等公司之商標權。嗣於九十八年九月三日十七時二十分許,為警前往臺中市○○區○○○路○○○號十三樓之二搜索查獲,並扣得筆記型電腦一臺及附表所示仿冒汽車
0、組件、精品等商品共二千零十九件。
二、案經戴姆樂公司委由 劉騰遠 律師、堡司奇公司委由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主任 賴麗玉 、拜耳公司委由 楊盤江 律師、龐書樵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被告林瑛彗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非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之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代理人賴麗玉及龐書樵於警詢中之陳述(見警詢卷第五二頁、第八八頁至第九十頁),乃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該審判外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三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諸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確。本件告訴代理人劉騰遠、楊盤江及賴志銘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供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雖未經渠等以證人身分而具結在卷,與法定要件尚未相符,然本院審酌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對上開陳述,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三頁),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聲明異議,仍洵無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虞,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上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㈣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一一三頁至第一一四頁),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卷證證據(文書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㈠訊據被告林瑛彗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等件及BMW取締沒入鑑定報告、Mercsdes-Benz鑑定報告、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鑑定證明書、鑑價資料、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關於TOYOTA、LEXU
S之商品之鑑識證明、馬自達公司之鑑定報告、文彬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所出具之本田公司之鑑定書、BMW鑑定報告、現場搜索採證勘查照片、eBay拍賣網站網頁列印畫面、法國eBay回覆BMW要求power-carmaker個人資料之電子郵件、得標通知、通聯調閱查詢單、IP位址用戶資料及紀錄、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汽車零、組件、精品等之侵害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品名及數量清冊、歐總汽車精品配件出貨單、扣案之筆記型電腦資料光碟在卷可佐,暨附表所示仿冒零、組件、精品等商品共計二千零十九件等物及筆記型電腦一臺可資佐證。經核與被告之自白相符,堪認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應依法論科。
㈡按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
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非字第四八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林瑛彗既有在網路上刊登販賣仿冒商品之訊息,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汽車零、組件、精品等之侵害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品名及數量清冊一份可稽,堪認被告係以意圖營利之目的而販入附表所示仿冒之汽車零、組件、精品等商品,依上揭說明意旨,已該當販賣。是核被告林瑛彗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於九十八年二、三月起至九十八年九月三日查獲時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動,仍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係以一販賣之集合犯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
㈢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以被告林瑛彗明知為未得商
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固屬卓見。然:⑴被告林瑛彗自九十八年二、三月起,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法國eBay拍賣網站,藉由該網站販售仿冒汽車零組件,於九十八年九月三日遭警方查獲,並扣得仿冒汽車零組件共二千零十九件及國際快捷郵件投遞證明聯影本等。被告既得利用國外拍賣網站刊登仿冒商品廣告,並與外國買家進行交易,其智識程度顯然很高,且本件被查扣之仿冒品數量高達二千零十九件,其並透過國外拍賣網站販售仿冒品,所得供不特定人士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之範圍及於全世界,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甚鉅,實不得與僅利用國內網站販售者或一般零售仿冒品之小販等量齊觀。⑵被告以比國外訂價約低二成至三成之價格販售該等仿冒商品,且其配偶於銀行工作,足見其家庭有固定之經濟來源,被告並具有一定之經濟實力,卻於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冒商品,仍欲藉此賺取利益,而以此為營業,其主觀惡意屬重大。⑶本案僅就戴姆勒公司被查扣之仿冒AMG及BENZ等商品,以原廠相仿之真品售價計算,其所侵害之商業利益即高達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四十五元,被告之犯行未若一般零售仿冒品之小販,乃長期嚴重侵害告訴人權利甚鉅。考其犯罪態度、經濟能力、生活情狀及教育程度等,殊無何可憫恕之處。則相較於販賣仿冒品所可獲取之不法利得,該十五萬元罰金之懲罰,並無遏止違法及預防犯罪之效。原審判決所量刑度,恐不合於比例原則,亦無法達成人民所期待之司法正義實現,而屬量刑過輕。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一條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
㈣原審判決本於上開意旨,諭知被告林瑛彗有期徒刑五月,並
為易科罰金以及沒收之諭知,經核尚無違誤。又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戴姆勒公司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見本院卷第一一四頁至第一一五頁)。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且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戴姆勒公司達成和解,並依告訴人之要求給付六十萬元,有和解書及和解金帳戶等證據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二頁至第一○四頁)。而原審於考量上開量刑因素後,為被告上開刑期之諭知,尚稱符合法制,公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云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本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之適用不以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或由被告上訴者為限。本案雖係檢察官提起上訴,然本院審酌被告林瑛彗前無刑事紀錄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參,又被告雖長時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且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眾多,行為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累及我國際名聲,然兼衡被告犯後終能於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之態度,且分別於原審階段與提出告訴之堡司奇公司成立和解,此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連絡處99年5月14日薈台字第09320號函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於本院審理時,復與其餘提出告訴之戴姆樂公司、拜耳公司達成和解,經本院詢問告訴代理人劉騰遠律師同意對於被告緩刑與否,告訴代理人為同意之表示(參本院卷第一百十四頁),公訴人對科刑範圍亦無意見(參本院卷第一百十五頁)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爾後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本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並惕來茲。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光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于婷附表:
┌─┬──────────────┬───┬────────┐│編│仿冒汽車零、組件、精品等商品│數量│商標權人││號│之品名│││├─┼──────────────┼───┼────────┤│1│仿冒「BENZ」商標輪圈蓋│120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AMG」商標鑰匙皮套│1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3│仿冒「BENZ」商標鑰匙皮套│13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仿冒「BENZ」商標門栓│30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AMG」商標輪圈蓋(單)│20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AMG」商標輪圈蓋(雙)│1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7│仿冒「AMG」商標汽嘴蓋│47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AMG」商標排檔桿頭│10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9│仿冒「AMG」商標盒裝門閂│1盒│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0│仿冒「AMG」商標標誌貼片│10片│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1│仿冒「AMG」商標鑰匙圈│4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2│仿冒「AMG」商標引擎蓋標誌(│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大)││限公司│├─┼──────────────┼───┼────────┤│13│仿冒「AMG」商標引擎蓋標誌(│1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小)││限公司│├─┼──────────────┼───┼────────┤│14│仿冒「AMG」商標門栓│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5│仿冒「AMG」商標後車箱貼片│29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6│仿冒「AMG」商標金屬貼片│1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7│仿冒「AMG」商標方向盤貼片│23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18│仿冒「BMW」商標引擎蓋廠徽標│156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誌(大)││份有限公司│├─┼──────────────┼───┼────────┤│19│仿冒「BMW」商標引擎蓋廠徽標│102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誌(大)││份有限公司│├─┼──────────────┼───┼────────┤│20│仿冒「BMW」商標方向盤廠徽標│64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誌││份有限公司│├─┼──────────────┼───┼────────┤│21│仿冒「BMW」商標輪圈蓋│259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2│仿冒「BMW」商標門閂│7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3│仿冒「BMW」商標Mlogo排檔頭│39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4│仿冒「BMW」商標Mlogo車身廠│69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徽標誌││份有限公司│├─┼──────────────┼───┼────────┤│25│仿冒「BMW」商標Mlogo鑰匙圈│5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6│仿冒「BMW」商標Mlogo手煞車│27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拉桿││份有限公司│├─┼──────────────┼───┼────────┤│27│仿冒「BMW」商標Mlogo水箱罩│18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標誌││份有限公司│├─┼──────────────┼───┼────────┤│28│仿冒「BMW」商標Mlogo汽嘴蓋│4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29│仿冒「BMW」商標Mlogo門栓│4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30│仿冒「BMW」商標Mlogo輪圈蓋│43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31│仿冒「BMW」商標Mlogo引擎蓋│21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標誌(大)││份有限公司│├─┼──────────────┼───┼────────┤│32│仿冒「BMW」商標Mlogo引擎蓋│32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標誌(小)││份有限公司│├─┼──────────────┼───┼────────┤│33│仿冒「BMW」商標Mlogo腳踏板│4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34│仿冒「BMW」商標Mlogo腳踏板│12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3片裝)││份有限公司│├─┼──────────────┼───┼────────┤│35│仿冒「BMW」商標Mlogo腳踏板│10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4片裝)││份有限公司│├─┼──────────────┼───┼────────┤│36│仿冒「BMW」商標Mlogo腳踏板│2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2片裝)││份有限公司│├─┼──────────────┼───┼────────┤│37│仿冒「BMW」商標Mlogo方向盤│13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廠徽標誌││份有限公司│├─┼──────────────┼───┼────────┤│38│仿冒「LEXUS」商標汽嘴蓋│5盒│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39│仿冒「LEXUS」商標鑰匙皮套│17個│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40│仿冒「PORSCHE」商標輪圈蓋│106個│德商堡司其公司││││││├─┼──────────────┼───┼────────┤│41│仿冒「PORSCHE」商標汽嘴蓋│72個│德商堡司其公司││││││├─┼──────────────┼───┼────────┤│42│仿冒「PORSCHE」商標腳踏板│78片│德商堡司其公司│├─┼──────────────┼───┼────────┤│43│仿冒「BENZ」商標牌照螺絲│28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4│仿冒「BENZ」商標排檔桿頭│1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5│仿冒「BENZ」商標引擎蓋標誌│36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6│仿冒「BENZ」商標汽嘴蓋│23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7│仿冒「BENZ」商標方向盤貼片│12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8│仿冒「AMG」商標腳踏板│22組│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49│仿冒「AMG」商標水箱(罩)標│5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誌││限公司│├─┼──────────────┼───┼────────┤│50│仿冒「AMG」商標6.3車身貼片│3片│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51│仿冒「AMG」商標排氣管│8個│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52│仿冒「BMW」商標中控鈕│8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53│仿冒「BMW」商標輪圈蓋廠徽標│64片│德商拜耳汽車廠股│││誌││份有限公司│├─┼──────────────┼───┼────────┤│54│仿冒「BMW」商標Mlogo中控鈕│3個│德商拜耳汽車廠股│││││份有限公司│├─┼──────────────┼───┼────────┤│55│仿冒「BMW」商標Mlogo牌照螺│26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絲││份有限公司│├─┼──────────────┼───┼────────┤│56│仿冒「BMW」商標Mlogo側燈裝│1組│德商拜耳汽車廠股│││飾││份有限公司│├─┼──────────────┼───┼────────┤│57│仿冒「TOYOTA」商標鑰匙皮套│4個│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58│仿冒「TOYOTA」商標汽嘴蓋│4盒│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59│仿冒「TOYOTA」商標安全帶護套│6個│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0│仿冒「TOYOTA」商標輪圈蓋│4個│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1│仿冒「TOYOTA」商標牌照螺絲│9組│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2│仿冒「CAMRY」商標腳踏板│4組│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3│仿冒「LEXUS」商標牌照螺絲│16組│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4│仿冒「LEXUS」商標安全帶護套│6個│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5│仿冒「LEXUS」商標腳踏板│12組│日商豐田自動車股│││││份有限公司│├─┼──────────────┼───┼────────┤│66│仿冒「MAZDASPEED」商標腳踏板│6組│日商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67│仿冒「MAZDASPEED」商標腳踏板│7組│日商馬自達股份有│││││限公司│├─┼──────────────┼───┼────────┤│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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