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豪具保人王韻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197號、第8623號,102年度偵字第4677號、4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韻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俊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王韻茹於民國101年2月2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陳俊豪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4年2月6日下午4時30分、104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並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暨報告書等件可按(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97號卷一第137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7、19、81、82、84、86、91、93、99、102至104、107至109、20
4、145、147、206、207、179-183背面、185、187、188頁),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合法傳喚具保人王韻茹於104年10月2日下午2時20分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王韻茹具狀表示伊入監執行多年,未與當事人聯繫,也無法聯繫,願意放棄保證金,且不願為此案出庭,只想如期服刑完畢等節,有104年9月4日陳情狀在卷可按(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01、202頁),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