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3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О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丙○○
戊○○乙○○甲○○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己○○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致死,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雖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據其等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狀。
二、被上訴人否認有上開侵權行為犯行,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自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涉嫌過失致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八十八年度交自字第十六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一九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姚勳昌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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