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玟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玟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玟秀(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2)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3)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600號上訴駁回確定。(1)(2)
(3)部分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7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雯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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