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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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紀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紀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陳紀榮因違反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37號」均應更正為「101年度上訴字第158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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