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克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434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倪霈棻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