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林清河 被告 林木義
林木城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上易字第6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郭同奇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