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53號上訴人 包美娜 (即原告)被告 莊育芳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及具領寄存送達文件傳真文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