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聖澤
指定辯護人張繼文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劉家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2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乙○○、丁○○被訴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甲○○、丁○○、丙○○被訴強盜等案件,就被告乙○○、丁○○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其餘被告另行審結),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