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聖澤

指定辯護人張繼文律師(義務辯護)

被告 劉家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2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乙○○、丁○○被訴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甲○○、丁○○、丙○○被訴強盜等案件,就被告乙○○、丁○○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其餘被告另行審結),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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