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595號
原 告 衛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太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27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及
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