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再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再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少連上訴字第378號,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少連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204、6285、6286、74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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