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9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高義欽
被   告  謝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96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7日上午9時4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7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10月23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
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依約定之方式繳款,如逾期
未全數清償,應按年息20%計付循環利息。詎被告嗣後未按
期繳款,截至85年10月31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
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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