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請人柏揚行化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揚行化工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柏揚行化工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