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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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經和解成立後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支票影本、和解書(本院卷第23頁至26頁參照)以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馬傲霜法官張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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