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7號上訴人即原告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39,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