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飛信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原告與被告荷亞創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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