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就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上午11時21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蘇錦秀書記官劉晨輝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簡華揚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含汽車強制責任險之保險金),並於民國98年5月10日前給付完畢。
(二)原告於收受上開金額後願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
(三)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劉晨輝法官蘇錦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