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新台幣叁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7年裁全字第1210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曾以民國98年存字第233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面額為新台幣100,000元)元在案。茲以上開債票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各1紙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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