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姬美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審乃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各新台幣(以下同)13萬9869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43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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