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八月三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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