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榮堂
       邱榮城
       邱榮文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秀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秀燕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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