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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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蔡林 芳蘭
代 理 人  蔡美玉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黃金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一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為空白,並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即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為之給付金額為何?),請
  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補正各項請求之金額分別為何,並陳報本件據以請求之法律
  規定、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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