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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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明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拾壹萬參仟玖佰│0000000││││司│分行││壹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