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8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27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6月20日裁定自95年6月27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