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2號
聲請人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勇 律師相對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已歿)特別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於聲請人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價金之訴時,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被告宏基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已因故死亡,丁○○並無子嗣,被告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復無其他股東,倘延遲訴訟將使其遭受損害,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資料,可認為屬實。
二、經本院訊問丁○○之胞姊,業據其同意擔任被告宏基藥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參本院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審酌其情適當,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