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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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于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于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于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10、11所示之罪係竊盜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違反保護令,其犯罪時間自111年3月至同年00月間,其中編號1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8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等各項情狀,兼衡責罰相當原則、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暨受刑人對本件定刑表示請從輕量刑(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所附陳述書)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受刑人吳于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11/05111/08/01111/11/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87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19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3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887號111年度簡字第5060號111年度簡字第5063號判決日期111/12/19112/02/07112/02/0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4887號111年度簡字第5060號111年度簡字第506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31112/03/16112/03/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4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9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0號編號1至編號8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30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受刑人吳于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各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各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1.111/11/052.111/11/06111/12/011.111/03/262.111/04/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59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5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復偵字第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062號112年度簡字第61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判決日期112/02/07112/03/09112/05/1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062號112年度簡字第612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16112/04/20112/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84號(經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9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08號(編號6至8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編號1至編號8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30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受刑人吳于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4/23111/07/27111/11/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復偵字第8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復偵字第8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判決日期112/05/12112/05/12112/08/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333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6/21112/06/21112/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08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07號(編號9至11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編號1至編號8之罪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30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受刑人吳于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11/04111/11/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2號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判決日期112/08/28112/08/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0/18112/10/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07號(編號9至11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